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儀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