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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請人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相對人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長儀
相對人
相對人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及102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70 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假執行擔保,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智慧財產法院裁判供擔保為假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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