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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何君豪

上訴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輝
送達代收人
蔡欣宸
被上訴人
吳嘉祥
被上訴人
陳百潭
被上訴人
王再慶
被上訴人
王建青
被上訴人
韓正皓
被上訴人
邱宏瀛
被上訴人
蔡明勳
被上訴人
史俊鵬
被上訴人
李揚喜
被上訴人
何沛澄
被上訴人
鄭忠信
被上訴人
呂惠也
被上訴人
李坤城
被上訴人
林家慶
被上訴人
洪榮宏
被上訴人
張李瑞華
被上訴人
陳木
被上訴人
張文夫
被上訴人
陳玉立
被上訴人
陳俊辰
被上訴人
陳星燁
被上訴人
黃永發
被上訴人
許慧貞
被上訴人
劉亞文
被上訴人
謝宇隆
被上訴人
葉明發
被上訴人
曾麗溶
被上訴人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