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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抗告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單寶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101 年度民專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99年11月15日99年度民聲字第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1 月9 日101 年度民聲字第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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