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昌
- 代理人
- 焦子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單寶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101 年度民專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99年11月15日99年度民聲字第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1 月9 日101 年度民聲字第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