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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上訴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1,650,000 元計算,第

二、三、四項請求間有附帶關係,應依其中價額高者1,650,000元,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上訴聲明第五項,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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