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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秀圓

聲請人
即被告
戴虎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星翻譯有限公司、鍾敏琍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投資同案被告謙慧公司並擔任股東,惟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亦未擔任同案被告謙慧公司之董事。至同案被告謙慧公司於98年8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作成之「會議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書」,其上關於「戴虎」之簽名,並非聲請人所簽署,而係他人所偽造。又聲請人已就此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前揭「會議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書」,其上關於「戴虎」之簽名,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惟前開文件之真偽,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易言之,聲請人所指之偽造文書案件,既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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