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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 原告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代 理 人 焦子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單寶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101 年度民專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99年11月15日99年度民聲字第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1 月9 日101 年度民聲字第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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