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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原告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興堯
被告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雯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新型第M335527 號「抗沖蝕植生網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為民國97年7 月1 日至107 年1 月10日止。原告日前發現訴外人雨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雨辰公司)承包之「100 年度水里鄉國有林地野溪治理工程」,所使用綠纖植生網毯(下稱系爭產品)與原告專利產品十分相似,訴外人雨辰公司自承系爭產品部分係先委託訴外人茂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茂誼公司)施作,茂誼公司再將其中系爭產品材料部分轉包予被告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曦公司),由被告永曦公司負責系爭產品施工,原告取樣代表在「100 年度水里鄉國有林地野溪治理工程」工地中取得由被告永曦公司施作使用之系爭產品,其構造特徵與原告系爭專利並無不同,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原告於101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已不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參本院卷第266 頁)。又被告永曦相關企業被告輔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輔彬公司)於98年12月17日曾向原告採購抗沖蝕植生網毯,被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翰璋公司)負責人與被告永曦公司、被告輔彬公司負責人皆為被告李雯霞,且翰璋公司之網頁宣稱之工程實績與被告輔彬公司相同,顯係同一負責人以三家公司行銷並仿冒原告公司之專利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利甚明,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提起本訴訟。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3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3 公開日為西元2008年1 月10日,原告申請時為西元2008年1 月11日(相差一日),不可能看到前一日日本公開之資料,系爭專利之構思及研發時間在2007年,比被證3 更早,無先商品化者模仿後公開者的道理。且被證3 主要特徵為垂簾狀的線狀體垂下的植被基礎體,顯而易見是為一種垂直線簾之概念(類似紗線狀垂直門簾、窗簾之概念)利用重力作用將紗線垂直到坡面,以達到其說明之效果。其所有的施工鋪設均為網布平面朝上,如用於噴植施工時,由於整個網布平面以上並無立體的突出結構組織可以有效的握持植生基材。系爭專利則係採用人體絨毛組織結構形狀概念,以剛性較強的單纖維或紗線為材料,所形成之抗沖蝕圈挺立於基網(圈狀是以提起方式織造,並非插入),以達到抗沖蝕植生之效果,突起的抗沖蝕圈,可以有效的握持住植生基材,抵抗徑流水對其之沖蝕,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研發理念。故被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4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4 為二道加工模式,主要是應用傳統的地毯製作方法,使用在平織的格網布上簇絨方式生產(如簇絨機、針軋機等設備),產品厚重簇絨緊密(稱之為土工合成「墊」,應類似地毯的結構)其主要的功能用於溝渠之抗沖蝕、土壤加勁、及過濾裝置草皮加勁,此類產品重量有高達19.6oz/yd2 相當於666.7g/m2(參見英文原件TABLE 4之內容說明)、透光率不小於1.5 %,如此厚重密實之土工合成墊如用於坡面植生,不但有礙草根之順利生長,本身置重過大,加上植生基材之重量,當坡面太長或坡度過大時,會使得植生坡面因地工材料加上植生基材本身置重,重力作用而負荷過大,而遭致破壞之可能,用於掛網植生並非適當,且二段式加工製造成本高昂。然系爭專利為一體成型織造加工並非二道加工,重量輕(約7- 8oz/yd2 相當於約220-250g/m2)成本低,孔隙率大於65% 以上(實際上可達90% 以上),為專業之掛網植生護坡材料,3D環狀結構能有效握持植生基材,與被證4 兩者差異性更大,為不同的研發理念及加工模式,是故被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不具進步性。

㈢爰聲明:

⒈被告永曦公司與被告李雯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法定利息。

⒉被告翰璋公司與被告李雯霞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法定利息。

⒊被告輔彬公司與被告李雯霞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法定利息。

⒋被告永曦公司與被告李雯霞如已為給付時,被告翰璋公司與被告輔彬公司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為給付義務;被告翰璋公司與被告李雯霞如已為給付時,被告永曦公司與被告輔彬公司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為給付義務;被告輔彬公司與被告李雯霞如已為給付時,被告永曦公司與被告翰璋公司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為給付義務。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3為日本特許廳特許編號特開2008-84專利公告,名稱為「植被基礎體及其製造方法和綠化工法」,有防治土壤侵蝕作用,由上述公告第0024項與圖4 可知,此植被基礎體1 是包括植被網4 ,而上述公告第0023項可知植被網4是由經度線2 與緯度線3 編織成網狀,再依上述公告第0024項揭露在植被網4 上形成數條線6 ,各線6 下垂再返回插入經度線2 ,因而可知各線6 係形成單面環狀立體結構。雖然被證3 之各經度線2 係由數條單纖絲編織成類似辮子狀的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經向或緯向任意一者編織成的多數個交叉環的環狀結構略有不同,然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可知,利用現有的編織技術將經向或緯向編織成其他形狀或結構,並不會產生實質上的影響,只要經向與緯向編織後形成網格狀的基體即可,因而被證3 揭露的經度線2 雖然採用了不同於系爭專利的編織方法,但是形成網格狀之基體本來就有數種不同的編織方式可採,而且改變編織方式對於此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係可以輕易完成。再者,雖被證3 揭露的線6 從末端剪斷使之形成如圖1 之局部放大視圖所揭示的外觀,但被證3 之0024項亦揭露可視需求不將線6 的末端剪斷,因而被證3 揭露的植被網4 也就會沿著經向形成單面環狀的立體結構。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4 為美國專利公告係揭露應用於侵蝕防治、草皮及土壤加勁的簇絨墊之土工合成結構,而此土工合成結構包括一土木合成墊,土木合成墊包括一網格布以及形成在網格布上的複數簇絨經線,其中網格布是由複數縱向經線與橫向經線所編成,且各經線所需厚度、組成物、細絲數等,以一種適當方式編織,簇絨經紗是由複數簇絨經絲所形成,另被證4 說明書及圖式揭露土木合成墊提供三個維度的空隙,證據4 的FIG 3 又揭露簇絨經紗14形成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此外被證4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15、25、26、31、33項揭露「各簇絨經紗形成一個簇絨至該網格布的捲圈,各捲圈包含一個具有多數環圈的重複樣式,各個重複樣式的環圈界定有複數空隙用以抓住植被與保持土壤,該數空隙指向三維空間以創造不小於1.5 %的光線穿透度」等,足證被證4 已揭露縱向經線18或橫向經線22可以利用適當方式編織環圈,與系爭專利相較,只是編織的方式略有差異。因而系爭專利相對於被證4 而言,其改變之處對熟悉此技術領域中的普通知識人士而言是可以輕易完成的。故被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5項雖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抗沖蝕植生網毯,其中該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於每平方公尺數量可達一萬個以上。」,然依被證3公告第0013項揭露植被基礎體1 之植被網4 的網目長度介於0.5cm至10cm間計算,每平方公尺之單面環狀立體結構數量可達100 個至4 萬個,再配合被證3 公告圖2 所示線6 分布情況,可知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記載相符,故由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是數量變化,應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依附於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由記載「其中該一體成型之環狀立體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可以變化為各式尺寸之幾何形狀」等語可知,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僅是單純的形狀變化,當不具進步性。被證3 公告第0028項所示植被基礎體1 的網目形狀如圖6 採用菱形,如圖7 採用六角形,由此可知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環狀立體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可以變化為各式尺寸之幾何形狀」的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相較於被證3 ,僅是簡單的形狀變化,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4 為美國專利公告提及網格布可用任何適用之編織布、不織布或其他纖維來形成該網格布,由此可知網格布12也可以採用其他種結構且具有足夠之孔隙的布料,故網格布12之網目形狀可以是四邊形以外的形狀,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與此相較,亦僅是簡單的形狀變化,當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

⒈系爭產品相較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內容為一種抗沖蝕植生網毯;以縱向、橫向線材編織;其中一方向由複數線材編織成辮子條狀,另一方向由複數線材併攏所構成;在辮子條狀的線材拉出複數個環圈,各環圈皆獨立並未形成連續狀。兩相比較,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⒉系爭產品相較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其技術內容為每平方公尺可達一萬個以上的環圈。兩相比較,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⒊系爭產品相較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但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限制植生網毯藉由經向與緯向線材一體成形同步織造,即構成植生網毯的線材只有兩個方向,所以其植生網毯無法構成四邊形以外之幾何形狀(如三角形、五邊形、六邊形…等)網孔,所以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無法成立,與系爭產品植生網毯具有四邊形網孔的網狀組織無法比對,故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

㈢被告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訴外人雨辰公司承攬「100年度水里鄉國有林地野溪治理工程」,並將「植生網毯工程」委託訴外人茂誼公司施作後,由茂誼公司出具「綠纖植生網毯示意圖」之招標文件向被告永曦公司採購,因上述工程為公共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 項前段明文規定,致被告確信「綠纖植生網毯示意圖」所示工材,應無侵害他人專利,而採購系爭產品交付予茂誼公司,故被告確無侵害原告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㈣損害賠償部份:

⒈出售系爭產品予訴外人茂誼公司者,為被告永曦公司,有合約書可證,而原告另主張被告輔彬公司及翰璋公司亦行銷仿冒原告專利產品,然並未提出銷售產品侵害其專利之事證,故其請求損害賠償,當屬無據。再者,本件係由被告永曦公司出售系爭產品,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李雯霞執行被告輔彬公司或被告翰璋公司之業務,故本案當無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李雯霞於執行非輔彬公司或翰璋公司業務之行為,致被告輔彬公司與被告翰璋公司需與法定代理人李雯霞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之理。

⒉被告永曦公司出售系爭產品予訴外人茂誼公司之金額為3萬1,395 元,原告就其主張受有1,000 萬元損失,並未提出任何計算及事證證明,空言主張,當不足採,且被告永曦公司並無侵害原告專利之故意,故原告請求三倍賠償,亦屬無由。次查原告雖主張因被告侵權,致其經銷商盟鑫公司100 年停止採購,而每年損失500 萬元云云,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盟鑫公司為其經銷商、何時停止採購及停止採購是因被告所致等情事,誠屬無據。又系爭產品僅被告永曦公司出售予茂誼公司,被告輔彬公司及翰璋公司並未參與銷售,當無侵害原告專利之行為,故與負責人李雯霞並無負不真正連帶賠償1,000 萬元之責。且被告所出售系爭產品,是依上述公共工程招標文件中「綠纖植生網毯示意圖」採購,並非因使用原告系爭專利而獲得銷售機會,倘認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原告之系爭專利,被告之銷售與系爭專利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仍不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㈤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宣告。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166 頁、第205 頁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筆錄):

㈠原告係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為97年7 月1 日至107 年1 月10日止。

㈡雨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100 年度水里鄉國有林地野溪治理工程」,其中「植生網毯工程」部分係先委託茂誼工程有限公司施作,茂誼公司再將其中「綠纖植生網毯」材料部分轉包予被告永曦公司,由被告永曦公司負責材料。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等情,被告則提出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等之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僅須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7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係一種抗沖蝕植生網毯,其主要係將人造纖維或紗線以機械加工經緯向同時織造成一體成型之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編織網毯,其凸狀環數高,握持力強,結構空隙率大,利於植栽生長,用於各項護坡及水土保持工程時,形成一完整加勁植生面,藉由植物草根生長時所產生之糾結和固持現象,可達到防止表面土壤流失,並增進表面土壤透氣性和保水性之功能(參本院卷第14頁反面【中文新型摘要】)。

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院卷第18頁)。原告主張被告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抗沖蝕植生網毯,係藉由經向、緯向之線材以一體成型方式同步織造,其中單向形成多數個交叉環及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抗沖蝕植生網毯,其中該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於每平方公尺數量可達一萬個以上。」;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抗沖蝕植生網毯,其中該一體成型之環狀立體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可以變化為各式尺寸之幾何形狀」(本院卷第18頁)。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本院卷第19頁)。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單向形成」:原告稱係指包括任何方向之單一方向,被告對此解釋並不爭執(本院卷第205頁 )。

⒉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底部網狀組織」:原告稱指無交叉環凸起的那一面,它可以形成任何形狀的網狀組織(本院卷第10頁),被告對此解釋亦不爭執(本院卷第205 頁)。

⒊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幾何形狀」:原告謂乃指任何形狀,包括三角形、四邊形、菱形等多邊形之圖案(本院卷第10頁),被告則謂只限於原告申請專利時圖式或樣品所呈現之形狀(本院卷第205 頁)。惟被告上開主張,顯然將專利說明書內容讀入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而不當限縮申請專利範圍,有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自非可採,仍應以原告之解釋為據。

㈣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7年1 月1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7年7 月1 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自97年7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10日等情,有專利證書(本院卷第13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第14至19頁)在卷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應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被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提出被證3 、4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

①被證3 為西元2008年(97年)1 月1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8-84 號「植被基礎體及其製造方法和綠化工法」專利案(本院卷第128 至133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1 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3 引證案之目的係提供不使用薄棉,而能防止侵蝕,進一步能使飛來種子等容易定著的植被基礎體及其製造方法,並將該植被基礎體使用於人造斜坡的綠化工法。其解決課題的手段為該植被基礎體係以構成網子的經度線、緯度線或是自兩線呈垂簾的線狀體垂下並與之合為一體來組成(參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被證3 說明書中譯本0006、0007段落)。其圖式如附圖2。

⑵被證4:

①被證4 為西元1997年(86年)7 月29日公告之美國第5651641 號「土工合成材料」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1 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4 引證案係揭示一種可應用於侵蝕防治、草皮加勁及土壤加勁的簇絨墊(tufted mats) 。該墊係由網格布(scrim) 具有多數簇絨經紗所形成(最好在傳統的地毯機上),以提供高拉伸強度、大孔隙及可撓性的墊,其可以容易安裝,但其包括多數空隙用以抓住根系統、保持土壤、及控制水流。此墊的屬性係可藉由控制形成此網格布(若是編織)之橫向經紗與縱向經紗(或為對應經紗、細絲或纖維,若是針織或不織布)、及簇絨到該網格布之簇絨經紗的屬性與安排來輕易地控制與最佳化(參本院卷第152 頁說明書中譯文【摘要】)。該專利提供土木合成墊及結構,其大致上係根據兩個步驟的製程所形成。一個或多數個網格布具有所需經紗數之縱向與橫向經紗(machine di-rection and cross machine direction ends) ,各組經紗具有所需的厚度、組成物、細紗數、與其它所需屬性,且以一種適當方式編製,例如在傳統應用於生產工業用編織品的織布機上編製。或者該網格布可以針織或傳統方式形成。然後,該網格布可以在簇絨設備(例如傳統地毯簇絨機)上被簇絨。圖1 (即附圖3A)及圖1A(即附圖3B)顯示該新型較佳實施例之一種土工合成墊(geosynthetic mat) 10 。該土工合成墊10一般係由一網格布12所構成,在該網格布12上簇絨有複數個簇絨經紗(tufted ends) 。又該網格布係由複數縱向經紗(machine direction ends)18與橫向經紗(cross machine direction ends)22所編製(參本院卷第154 頁說明書中譯文【實施方式】)。如上述,網格布12係由複數個簇絨經紗14簇絨而成(參本院卷第154 頁反面說明書中譯文第22行)。

⒋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提供一種不使用薄棉,而能防止侵蝕,進一步能使飛來種子等容易定著的植被基礎體及其製造方法,並揭示將該植被基礎體使用於人造斜坡的綠化工法,該專利與系爭專利係屬於相同之技術領域。被證3 揭示之植被基礎體1 ,參照說明書【0021 】 至【0024】段落以及附圖2 ,可瞭解其係以經向線2 及緯向線3 以raschel 編織機編織一層植被網,其於編織時並於經向線2 處垂下25mm而延伸出線6 ,其可再返回插入經向線2 ,反覆垂下25mm的動作,順序將線6 自經向線2 處垂下。然後,剪斷垂下之線6 下端循環部分,即成為一條條獨立的線狀體5 。然而,【0024】段落更提到「此時可視需求,也可以採用不裁剪的東西。折返的部分就如同堤壩的效果,可以更有效捕捉土壤粒子。」(本院卷第135頁反面)。

⑵被證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其經向線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經向線材,其緯向線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緯向線材,又自經向線2 延伸之線6 (參附圖2 )則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凸狀環,其可構成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系爭專利與被證3 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可於經向或緯向任一單向形成多數個交叉環(參本院卷第16頁反面說明書【實施方式】第9 至10行指出緯向纖維織造中係形成多數個交叉環),而被證3 揭示「以數條單纖絲以鎖針編成鎖線當成網子編織用經向線2 ,將上述15mm×15mm間隔擺放,再將扁平絲製成之編織網用緯向線3 依序纏上」(本院卷第135 頁反面),其可形成類似辮子狀的結構,但並未形成多數個交叉環。然而,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知可利用不同的編織方法來形成網格狀之基體,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選擇不同的編織方式來編織經向線及緯向線以形成辮子狀或交叉環狀,且利用現有的編織技術將經向或緯向編織成其他形狀或結構,並不會產生實質上的影響,只要經向與緯向編織後形成網格狀的基體即可,是該結構之差異對於系爭專利植生網之主要技術特徵,即有效提高握持力而言,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實施方式】第11至12行所述,「本創作重要特點之一,即是此多數個凸狀環34係可構成一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因此,將可有效提高本創作之握持力,因而可有效防止開發坡地土壤被雨水大量沖刷而流失,達到水土保持之功效」(本院卷第16頁反面)。被證3 已揭示一連續式單面環狀結構,亦可達到有效捕捉土壤粒子,即有效保護土壤表面,並防止土壤表面的侵蝕(參本院卷第135 頁被證3 說明書中譯本【0014】段落及【0024】段落),因此同樣也可達到水土保持之功效,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3 及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新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雖稱:系爭專利係採用人體絨毛組織結構形狀概念,以剛性較強的單纖維或紗線為材料,所形成之抗沖蝕圈挺立於基網(圈狀是以提起方式織造,並非插入),以達到抗沖蝕植生之效果,突起的抗沖蝕圈,可以有效的握持住植生基材,抵抗徑流水對其之沖蝕,是完全不同的研發理念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所稱採用人體絨毛組織結構形狀概念等語,亦未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界定經向及緯向之線材的材質種類及剛性強度,因此,尚無法據此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3 之技術特徵有別而具有進步性,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⑷綜上,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4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4 係揭示一種可應用於侵蝕防治、草皮加勁及土壤加勁的三維空間之土工合成墊(geosynthetic mat),該專利與系爭專利係屬於相同之技術領域。該土工合成墊大致上係根據兩個步驟的製程所形成。一個或多數個網格布具有所需經紗數之縱向與橫向經紗(machine direction and cross machine direction ends) ,各組經紗具有所需的厚度、組成物、細紗數、與其它所需屬性,且以一種適當方式編製,例如在傳統應用於生產工業用編織品的織布機上編製。或者該網格布可以針織或傳統方式形成。然後,該網格布可以在簇絨設備(例如傳統地毯簇絨機)上被簇絨(參本院卷第153 頁說明書中譯文【發明內容】第1 至9 行)。被證4 圖1 及圖1A(如附圖3A、3B)顯示該新型較佳實施例之一種土工合成墊10。該土工合成墊10一般係由一網格布12所構成,在該網格布12上簇絨有複數個簇絨經紗(tufted ends )。又該網格布係由複數縱向經紗(machine direction ends)18與橫向經紗(cross machine direction ends)22所編製(參本院卷第154 頁說明書中譯文【實施方式】第1 至7 行)。如上述,網格布12係由複數個簇絨經紗14簇絨而成(參本院卷第154 頁反面中譯文第22行)。被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揭示一種土工合成結構,包括:a.一個微粒材料的基底;b.設置在該微粒材料的基底上的一層簇絨土工合成墊,其包括由多數合成經紗形成的網格布,該網格布簇絨有多數合成簇絨經紗,各簇絨經紗形成一個簇絨至該網格布的捲圈(coil),各捲圈包含一個具有多數環圈(loops) 的重複樣式,各個重複樣式的環圈界定有複數空隙用以抓住植被與保持土壤,該空隙指向三維空間以創造不小於1.5%的光線穿透度;及c.植被,其至少部分植根在該微粒材料的基底內,及至少部分延伸通過該層簇絨土工合成墊的空隙(本院卷第155 頁)。

⑵被證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4 之簇絨土工合成墊可應用於侵蝕防治、草皮加勁及土壤加勁,因此亦為一種為抗沖蝕的植生網;又被證4 簇絨土工合成墊之網格布12係由複數縱向經紗18與橫向經紗22所編製,該縱向經紗及橫向經紗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經向、緯向之線材。又被證4 網格布上複數的簇絨經紗可形成具有多數環圈的捲圈,可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凸狀環;如前述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所述之「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係指由多數個凸狀環所構成之立體結構。而被證4 之複數個簇絨經紗可形成具有多數環圈的捲圈,該簇絨經紗亦可形成「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4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植生網毯係藉由經向、緯向之線材以一體成型方式同步織造而完成該單向形成多數個交叉環及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然而被證4 之簇絨土工合成墊係由兩個製程所形成,即先由縱向與橫向經紗編製成網格布,再以簇絨設備於該網格布上形成簇絨,該結構並非以一體成型方式同步織造所形成。惟就針織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而言,利用一般編織機之針織方式以一體成型方式同步織造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植生網毯,並無困難,且該一體成型方式同步織造之特徵,並未對系爭專利以「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為主要技術特徵產生有實質之影響,亦即對於系爭專利強調之提高該創作之握持力並無增進之功效。因此,難謂以此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

⑷原告雖主張被證4 為二道加工模式,產品厚重簇絨緊密,此類產品重量有高達19.6oz/yd2相當於666.7g/m2 ,如此厚重密實之土工合成墊如用於坡面植生,不但有礙草根之順利生長,而且本身置重過大,且二段式加工製造成本高昂云云。然被證4 並未界定該土工合成墊之重量。又被證4 已揭示「縱向經紗18與橫向經紗22較佳係由合成材料所形成,…。合成材料對於滿足各種侵蝕防治、草皮加勁、與土壤加勁應用之本新型的強度、耐用性、密度、與成本因素非常重要」(參本院卷第154 頁反面中譯文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7行),且對於簇絨經紗之材料選擇也有相同敘述(同頁中譯文說明書第32至34行)。因此,可得知被證4 並未限定縱向經紗、橫向經紗及簇絨經紗的材料,而係揭示可視其使用之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材料。又被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也揭示「各簇絨經紗形成一個簇絨至該網格布的捲圈(coil),各捲圈包含一個具有多數環圈(loops) 的重複樣式,各個重複樣式的環圈界定有複數空隙用以抓住植被與保持土壤,該空隙指向三維空間以創造不小於1.5%的光線穿透度」,即表示被證4 已揭示環圈的空隙度與抓住植被與保持土壤之關係,因此,空隙度之調整亦為通常知識者視其需求而可以調節的。又將兩段式加工改成一段式以節省成本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常識,因此,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

⑸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另界定有「單向形成多數個交叉環」之特徵,惟查被證4 之土工合成墊於網格布上不論在經向經紗及橫向經紗上均無「單向形成多數個交叉環」之特徵;然而該特徵僅是使用不同之編織方式所形成,如前所述,係習知技術手段之選擇,為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該結構之差異對於系爭專利植生網之主要技術特徵,即有效提高握持力而言,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⑹綜上,被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第1 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除了具有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之外,尚包含第5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亦即「其中該連續式單面環狀立體結構於每平方公尺數量可達一萬個以上」。惟如前述理由,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第5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於每平方公尺至少有一萬個以上的環狀結構,即原告所稱相當於每平方公分至少有一個環狀結構。惟關於單面環狀立體結構的密度大小,係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該植生網的空隙度大小,針對其所欲達到的抗沖蝕程度而可做出之選擇,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被證3 及該領域的一般例行性的選擇,可輕易完成第5 項,故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第1 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除了具有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之外,尚包含第7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亦即「其中該一體成型之環狀立體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可以變化為各式尺寸之幾何形狀。」。惟如前述理由,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第7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僅係將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變化成不同尺寸的幾何形狀,如三角形、四邊形或菱形等形狀,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改變申請前已有的編織方式即可輕易完成者,如被證3 說明書【0028】段落已揭示該植被基礎體的網目形狀,可如圖6 之菱形,或圖7 之六角形,或四角形(本院卷第136 頁)。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被證3 及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即可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故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4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第1 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除了具有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之外,尚包含第7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亦即「其中該一體成型之環狀立體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可以變化為各式尺寸之幾何形狀。」。惟如前述理由,被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第7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僅係將網毯結構底部網狀組織變化成不同尺寸的幾何形狀,如三角形、四邊形或菱形等形狀,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改變申請前已有的編織方式即可輕易完成者。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被證4 及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即可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故不具進步性。

㈤綜上所述,被證3 、被證4 分別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5 項及第7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是其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附此敘明。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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