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明 賴悅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伍翠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揚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50,0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為1,650,000 元+第3 、4 、5 、6 項為2, 700,000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