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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秀圓

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益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瑞明
即原告
賴悅顏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伍翠蓮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揚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50,0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為1,650,000 元+第3、4 、5 、6 項為2, 700,000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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