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李維心

  • 當事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EDIXEON 」等文字作為上訴人商標文字之一部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而被上訴人起訴之第二項聲明為請求上訴人應賠償192 萬元,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第一項聲明全部勝訴、第二項聲明部分則為上訴人應賠償128,000 元,其餘賠償請求部分駁回,現上訴人就其敗部部分提起上訴,上開第一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二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合計27,997元(26,002+1,995=27,99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