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被告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伯熙
上訴人
即被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損害賠償部分為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27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扣除被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2,6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