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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

上訴人
即被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EDIXEON 」等文字作為上訴人商標文字之一部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而被上訴人起訴之第二項聲明為請求上訴人應賠償192 萬元,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第一項聲明全部勝訴、第二項聲明部分則為上訴人應賠償128,000 元,其餘賠償請求部分駁回,現上訴人就其敗部部分提起上訴,上開第一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二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合計27,997元(26,002+1,995=27,99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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