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EDIXEON 」等文字作為上訴人商標文字之一部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而被上訴人起訴之第二項聲明為請求上訴人應賠償192 萬元,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第一項聲明全部勝訴、第二項聲明部分則為上訴人應賠償128,000 元,其餘賠償請求部分駁回,現上訴人就其敗部部分提起上訴,上開第一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二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合計27,997元(26,002+1,995=27,99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