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伯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27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扣除被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2,6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