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李相台
- 訴訟代理人
- 王坤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青賢
- 被告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發
- 被告
- 林以旋
- 被告
- 陳桂英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若凡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焦子奇律師
- 被告
- 陳舒宏
- 訴訟代理人
- 潘韻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所為之判決、103 年9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法定代理人林明成」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與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