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徐靜涵、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及第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650,000元(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萬元;計算式:1,650,000 +36,000,000=37,650,000),其二項應徵之訴訟費用為514,980 元,上訴聲明第4 項應徵訴訟費用為4,500 元。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480 元(計算式:514,980 +4,500 =519,48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