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徐靜涵、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及第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650,000元(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萬元;計算式:1,650,000 +36,000,000=37,650,000),其二項應徵之訴訟費用為514,980 元,上訴聲明第4 項應徵訴訟費用為4,500 元。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480 元(計算式:514,980 +4,500 =519,48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