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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徐靜涵、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及第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650,000元(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萬元;計算式:1,650,000 +36,000,000=37,650,000),其二項應徵之訴訟費用為514,980 元,上訴聲明第4 項應徵訴訟費用為4,500 元。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480 元(計算式:514,980 +4,500 =519,48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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