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 原告
-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 法定代理人
-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 法定代理人
- Vanessa Riviere
- 原告
-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 法定代理人
- Marianna NITSCH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致珣律師
- 被告
- 香奈兒休閒旅館
- 兼法定代理人
- 紀林秀容
- 被告
- 卓逸程
- 被告
-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
- 被告
- 李義雄
- 被告
- 黃明民
- 被告
- 李村榮
- 被告
- 陳旭偉
- 被告
- 陳德勳
- 被告
- 吳宗橙(原名吳奇毅)
- 被告
- 吳奇鴻
- 被告
- 白秀爽
- 被告
- 莊秀琴
- 被告
- 紀炎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