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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
    紀林秀容

  • 原告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香奈兒休閒旅館卓逸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Vanessa Riviere 原   告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黃郁嵐律師 林致珣律師 被   告 香奈兒休閒旅館 兼 法定代理人 紀林秀容 被   告 卓逸程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 李義雄 黃明民 李村榮 陳旭偉 陳德勳 吳宗橙(原名吳奇毅) 吳奇鴻 白秀爽 莊秀琴 紀炎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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