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紀林秀容
- 原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香奈兒休閒旅館、卓逸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Vanessa Riviere 原 告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黃郁嵐律師 林致珣律師 被 告 香奈兒休閒旅館 兼 法定代理人 紀林秀容 被 告 卓逸程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 李義雄 黃明民 李村榮 陳旭偉 陳德勳 吳宗橙(原名吳奇毅) 吳奇鴻 白秀爽 莊秀琴 紀炎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郁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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