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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聲請人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法定代理人
Vanessa Riviere
聲請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兼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嵐 律師
相對人
香奈兒休閒旅館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紀林秀容
相對人
紀炎福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相對人
卓逸程
相對人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
相對人
李義雄
相對人
黃明民
相對人
李村榮
相對人
陳旭偉
相對人
陳德勳
相對人
吳宗橙(原名吳奇毅)
相對人
吳奇鴻
相對人
白秀爽
相對人
莊秀琴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碩駿 律師

      陳振瑋 律師 兼上1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補充判決之要件: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不包括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職是,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第二審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主文第一項就假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額有漏未記載情形,本院首應判斷就本案判決是否漏未宣告假執行;繼而認定該補充判決,有無理由;最後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是否應准許。

二、本案判決未漏為宣告假執行:

(一)原審已宣告假執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申言之,法院漏未宣告假執行,其為補充判決事由。查本案判決之原審判決為本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就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部分,已明列如原判決主文第4項,並宣告假執行,核定應供擔保金額為100萬元。

(二)本院毋須另為宣告比例減少之供擔保金額:按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審判賠300萬元部分,僅維持100萬元,其餘予以廢棄。揆諸前揭規定,原審判決所核定此部分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應依本院判決廢棄部分所占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予以減少,無庸本院於判決中就維持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另行核定為假執行或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職是,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應供擔保金額為34萬元,毋須另為宣告。

三、本裁定結論:綜上所述,本院並無漏未宣告假執行,聲請人雖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僅為形式審查,未能從本案判決主文辨明供擔保金額,拒絕聲請人之聲請,故為本件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然本院斟酌原審判決與本案判決之主文,已宣告該部分之假執行,核無違誤。準此,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聲請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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