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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法定代理人
Vanessa Riviere
原告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致珣律師
被告
香奈兒休閒旅館
兼法定代理人
紀林秀容
被告
卓逸程
被告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
被告
李義雄
被告
黃明民
被告
李村榮
被告
陳旭偉
被告
陳德勳
被告
吳宗橙(原名吳奇毅)
被告
吳奇鴻
被告
白秀爽
被告
莊秀琴
被告
紀炎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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