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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被上訴人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
被上訴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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