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文
- 被上訴人
-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
- 被上訴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