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民他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遵行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3年度民他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7 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3 年7 月31日以103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亦於同年8 月4 日收受該裁定,並據本院調取該卷查明無誤。乃抗告人於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後,已歷相當期日,迄未補正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是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但得提出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