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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訴字第1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2 紙存卷足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他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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