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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彭洪英

抗告人
即被告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謙中間因103 年民商訴字第47號聲請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8 日裁定命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432元,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彭 洪 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宇 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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