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謙中間因103 年民商訴字第47號聲請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8 日裁定命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432元,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