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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謙如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25,000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請求銷燬產品,係依附第三項排除侵害請求權,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6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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