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照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謙如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25,000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請求銷燬產品,係依附第三項排除侵害請求權,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6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