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奇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