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怡律師
- 被告
-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權秤
- 被告
- 李良堂即明馨企業行
- 被告
- 茵歌莉化妝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永福
- 被告
- 呈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永福
- 被告
- 台灣奧葳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宗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蔣文正律師
江郁仁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