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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欣蓉

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律師
被告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權秤
被告
李良堂即明馨企業行
被告
茵歌莉化妝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告
呈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告
台灣奧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宗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蔣文正律師

江郁仁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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