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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3上訴人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4即被告

5

6法定代理人黃俊杰

7

8

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燕成祥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

10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11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

12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

13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369,926元,應

14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15,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16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7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法官杜惠錦

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1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22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

23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25書記官林佳蘋

26

27

1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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