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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李權秤、吳永福、廖宗翰

  • 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李良堂即明馨企業行茵歌莉化妝品有限公司法人呈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奧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呂紹凡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權秤 被   告  李良堂即明馨企業行 被   告  茵歌莉化妝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   告  呈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   告  台灣奧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蔣文正律師 江郁仁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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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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