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 3原告施議杰
- 4
- 5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 7法定代理人盧明光
- 8訴訟代理人陳軍宇律師
- 9陳寧樺律師
- 10李懷農律師
- 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 12下:
- 13主文
- 14本件准予由盧明光為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 15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16理由
- 17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 18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 19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 20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 2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繫屬上訴審
- 22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自亦應由原裁判法院以裁定為
- 23之。
- 24二、查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錄,惟於
- 25本件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6年1月1日變更為盧明光,嗣原告
- 26於同年1月16日提起上訴,並經盧明光於同年2月13日聲明
- 27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聲明
- 1信股1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2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3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 5法官杜惠錦
-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8費新臺幣1,000元。
- 9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 10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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