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3原告施議杰 4 5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7法定代理人盧明光 8訴訟代理人陳軍宇律師 9陳寧樺律師 10李懷農律師 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12下: 13主文 14本件准予由盧明光為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15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16理由 17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18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19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20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2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繫屬上訴審 22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自亦應由原裁判法院以裁定為23之。 24二、查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錄,惟於 25本件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6年1月1日變更為盧明光,嗣原告 26於同年1月16日提起上訴,並經盧明光於同年2月13日聲明 27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聲明 1信股1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2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8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