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3原告施議杰
4
5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7法定代理人盧明光
8訴訟代理人陳軍宇律師
9陳寧樺律師
10李懷農律師
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12下:
13主文
14本件准予由盧明光為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15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16理由
17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18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19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20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2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繫屬上訴審
22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自亦應由原裁判法院以裁定為
23之。
24二、查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錄,惟於
25本件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6年1月1日變更為盧明光,嗣原告
26於同年1月16日提起上訴,並經盧明光於同年2月13日聲明
27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聲明
1信股1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2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8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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