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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3原告施議杰

4

5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7法定代理人盧明光

8訴訟代理人陳軍宇律師

9陳寧樺律師

10李懷農律師

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12下:

13主文

14本件准予由盧明光為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15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16理由

17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18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19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20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2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繫屬上訴審

22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自亦應由原裁判法院以裁定為

23之。

24二、查被告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錄,惟於

25本件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6年1月1日變更為盧明光,嗣原告

26於同年1月16日提起上訴,並經盧明光於同年2月13日聲明

27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聲明

1信股1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2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8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