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曹月嬌
- 上訴人紅茗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吳水籐
- 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月嬌 上 訴 人 吳水籐 被上 訴 人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ng Jen W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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