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大
- 被上訴人
-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祥
- 被上訴人
-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一緯
- 被上訴人
-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信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5,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