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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彭洪英

上訴人
愛爾蘭商Timoney Dynamic Solution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Shane O'Neill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乃中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雅
法定代理人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羅展興
被上訴人
吳慶輝
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江義福
被上訴人
劉金相
被上訴人
林永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羅展興、吳慶輝、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劉金相、林永火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105 年度民營上字第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營上字第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聲明第2 、3 項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4 至9 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55,987,583元(美金1,801,100 元加新臺幣100 萬元,其中美金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日108 年1 月30日美金匯率30.53 元折算為新臺幣54,987,583元,加計新臺幣100 萬元,為新臺幣55,987,583元)。上訴聲明第10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83,348 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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