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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月嬌
上訴人
吳水籐
被上訴人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ng Jen W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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