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曹月嬌
- 上訴人
- 吳水籐
- 被上訴人
-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ung Jen W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