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上訴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被上訴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被上訴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5,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