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愛爾蘭商Timoney Dynamic Solution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Shane O'Neill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 法定代理人
- 潘煥雅
- 法定代理人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雄
- 被上訴人
- 羅展興
- 被上訴人
- 吳慶輝
- 被上訴人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江義福
- 被上訴人
- 劉金相
- 被上訴人
- 林永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羅展興、吳慶輝、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劉金相、林永火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105 年度民營上字第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營上字第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聲明第2 、3 項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4 至9 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55,987,583元(美金1,801,100 元加新臺幣100 萬元,其中美金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日108 年1 月30日美金匯率30.53 元折算為新臺幣54,987,583元,加計新臺幣100 萬元,為新臺幣55,987,583元)。上訴聲明第10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83,348 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