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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即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法定代理人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2 上訴人共同繳納即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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