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月
- 法定代理人
-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2 上訴人共同繳納即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