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2 上訴人共同繳納即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