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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 當事人
    Kioxia Corporation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Kioxia Corporation(鎧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 (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李昆晃律師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仁 上 訴 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顧峻承受為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前當然停止者,準用同一法理,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國智,,嗣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09 年2 月19日起變更為顧峻,有經濟部109 年2 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933084010 號變更登記表可稽,是其原法定代理人蔡國智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新任法定代理人顧峻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民事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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