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原告即反訴 美商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 控股公司 Rohm and
- 被告
-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Holdingds ,In
- 被告
- c.
- 法定代理人
- Blake T . Biederman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金益先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詩雅律師
- 原告
- ion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惠
- 被告即反訴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xPlanar Corporat
- 被告即反訴 荷蘭商鑫明材料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B .V .(原告 原名:荷蘭商嘉柏微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CabotMicroer electronics B .V .)
- 法定代理人 傅思蒼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鍾文正,因已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