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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上再字第1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熊誦梅

再審原告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再審被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何同法第496條第1 項所列各款或第497 條規定之情形,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審究其書狀內容僅陳述其經營及參與商業活動之細節,並未指明該確定判決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或第497 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見本院卷第13、15頁),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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