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若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