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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其右股份有限公司、鄭國章、伯紳有限公司、黃彥琛、E-ReadCo . ,Ltd 、黃世芬、伍思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99 萬3,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60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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