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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啟謀

上 訴 人
附帶被上訴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被上訴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上訴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上訴人
陳毅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輔 佐 人
林政義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中華民國公告第I405862 號「利用燈號訊號啟動之車側影像輔助系統」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為被上訴人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柯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內含SDM01366產品之SideView System :CW659387套件」車側影像輔助系統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5 。又瑞柯公司係於明知系爭專利內容之前提下,於民國105 年間接受被上訴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之委託,在中華汽車公司所生產之「OUTLANDER 」(RE)車型(下稱系爭車款)上安裝系爭產品,並將系爭車款交由經銷商即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汽車公司)出售。而被上訴人匯豐汽車公司高雄廠技術專員即被上訴人陳毅仁利用系爭專利所描述之「燈號訊號取訊」安裝手法,簡化車側系統之安裝(原證7 )。被上訴人等以前揭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爰依專利權法第96條第2 項、民法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瑞柯公司等則於本件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5 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因第三人向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參加人)提出舉發,尚在審查繫屬,而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綜前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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