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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汪漢卿林欣蓉彭洪英

上訴人
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泳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被上訴人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 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6,500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1,266,500元、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88,544元,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6 月24日繳納166,764元上訴裁判費,不足21,780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不足之21,780元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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