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就其先位、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以先位聲明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65萬元(排除侵害請求權依同法第77條之12計算)=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