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
- 抗告人
-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林
- 相對人
-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地址「設○○市○○區○○路00號00樓之0」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市○○區○○路0號0樓、送○○市○○區○○路○段000之0號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抗告人誤載相對人地址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