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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

聲請強制執行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維心陳端宜蔡如琪

抗告人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林
相對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地址「設○○市○○區○○路00號00樓之0」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市○○區○○路0號0樓、送○○市○○區○○路○段000之0號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抗告人誤載相對人地址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