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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彭洪英

聲請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相對人
宋健民
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另關於假處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8條之4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語,經核並無違誤,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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