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 聲請人
-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全
- 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代理人
- 李彥群律師
- 相對人
- 宋健民
- 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另關於假處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8條之4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語,經核並無違誤,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