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康偉琳
- 原告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LaMate Taiwan Co., Ltd.)
- 被告Dragonfly GF Co., Ltd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LaMate Taiw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相 對 人 Dragonfly GF Co., Ltd 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Kim Jae Sik」之 記載,應更正為「Myung Soo W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Myung Soo Won,並非 Kim Jae Sik,此有韓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證1),而有誤載之情形,爰依相對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蔣淑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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