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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聲請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LaMate Taiw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相對人
Dragonfly GF Co., Ltd
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住同上
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Kim Jae Sik」之記載,應更正為「Myung Soo Wo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Myung Soo Won,並非Kim Jae Sik,此有韓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證1),而有誤載之情形,爰依相對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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