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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 原告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LaMate Taiwan Co., Ltd.)
  • 被告
    Dragonfly GF Co., Ltd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LaMate Taiw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相 對 人 Dragonfly GF Co., Ltd 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Kim Jae Sik」之 記載,應更正為「Myung Soo W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Myung Soo Won,並非 Kim Jae Sik,此有韓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證1),而有誤載之情形,爰依相對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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