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敬祥、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李偕瑋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原告除主張商標權外,另主張著作權,以每項權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