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祥
- 訴訟代理人
- 扶停雲律師
- 被告
-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李偕瑋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偕瑋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原告除主張商標權外,另主張著作權,以每項權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