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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怡伸

  • 當事人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李偕瑋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李偕瑋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原告除主張商標權外,另主張著作權,以每項權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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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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