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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被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李偕瑋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原告除主張商標權外,另主張著作權,以每項權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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