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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8,125元〔損害賠償附帶上訴利益為5,788,125元、排除侵害附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32,822元,附帶上訴聲明第4、6項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9,572元〔計算式:132,822元+6,750元=139,572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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