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送達代收人 洪彩萍 被上訴人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 INDUSTRY CORP.) 法定代理人 賴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