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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送達代收人 洪彩萍被上訴人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 INDUSTRY CORP.)法定代理人 賴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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